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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VOCs治理明显问题专项检查、大气专项资金配套上海连发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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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VOCs治理明显问题专项检查、大气专项资金配套上海连发两文

时间: 2024-02-23 18:26:23 |   作者: 通风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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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事关VOCs治理明显问题专项检查、大气专项资金配套...上海连发两文

  为加快推进上海市VOCs治理,促进VOCs减排,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就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面连发两文——《关于开展2022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明显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和《2021年重点行业企业VOCs治理任务中央大气专项资金配套项目实施方案》。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VOCs治理明显问题专项检查工作,并选取代表性、先进性、实效性的VOCs治理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核定投资总金额20%的比例(含20%)给予配套支持。

  本次专项检查的对象为: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工业、合成树脂等石化行业,有机化工、煤化工、焦化、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化工行业,涉及工业涂装的汽车、家具、零部件、钢结构、彩涂板等行业,包装印刷行业及油品储运销等行业2000余家 VOCs治理明显问题排查企业。

  VOCs治理企业制定整改计划,有序落实整改。治理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结合2021年12月提交的 VOCs排查统计表和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照环大气〔2021〕65号要求,于2022年6月30日前一一落实整改任务,更新VOCs排查表,并在2022年7月5日前报送至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

  各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全方面检查,加强跟踪指导。为治理企业整改计划推进和落实给予帮助指导,按照 VOCs治理明显问题现场检查要点(见附件1),对已完成整改企业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等十个关键环节有几率存在的明显问题组织并且开展全方面检查,检查完毕后应更新检查问题清单,及时反馈给企业作进一步落实整改,并于2022年7月25日前将辖区内整改落实情况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

  市环境执法总队根据收集到的整改落实情况,对VOCs治理企业随机开展专项检查,按照环大气〔2021〕65号和附件1要求,对VOCs治理明显问题整改情况做现场抽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归类梳理,于2022年8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

  为贯彻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解决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明显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和本市《关于加快解决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明显问题的通知》(沪环气〔2021〕210号)要求,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存在的明显问题,我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VOCs治理明显问题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生态环境部提出“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总体要求,通过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夯实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快落实整改任务,进一步巩固全市VOCs治理明显问题整改成果,实现生态环境执法监管闭环管理。

  本次专项检查的对象为: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工业、合成树脂等石化行业,有机化工、煤化工、焦化、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化工行业,涉及工业涂装的汽车、家具、零部件、钢结构、彩涂板等行业,包装印刷行业及油品储运销等行业2000余家VOCs治理明显问题排查企业。

  VOCs治理企业制定整改计划,有序落实整改。治理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结合2021年12月提交的VOCs排查统计表和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照环大气〔2021〕65号要求,于2022年6月30日前一一落实整改任务,更新VOCs排查表,并在2022年7月5日前报送至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

  各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全方面检查,加强跟踪指导。为治理企业整改计划推进和落实给予帮助指导,按照VOCs治理明显问题现场检查要点(见附件1),对已完成整改企业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等十个关键环节有几率存在的明显问题组织并且开展全方面检查,检查完毕后应更新检查问题清单,及时反馈给企业作进一步落实整改,并于2022年7月25日前将辖区内整改落实情况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

  市环境执法总队根据收集到的整改落实情况,对VOCs治理企业随机开展专项检查,按照环大气〔2021〕65号和附件1要求,对VOCs治理明显问题整改情况做现场抽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归类梳理,于2022年8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

  储罐和浮盘边缘密封选型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呼吸阀泄漏排放突出,采样口和人孔等储罐附件、泡沫发生器、浮盘边缘密封及浮盘附件开口(孔)管理不到位,储罐呼吸气收集处理效率低下。

  检查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含中间罐)罐型、存储介质、容积、存储温度、浮盘边缘密封类型及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和运行情况,检查检测储罐附件、浮盘附件、呼吸阀等泄漏情况和治理设施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去除效率。

  上装式装车废气收集效率低;装车废气多数采用“冷凝+吸附”工艺处理,由于运行维护不到位,难以稳定达标排放;罐车、装车有机废气回收管线接口泄漏严重;部分港口码头已建油气回收设施由于船舶未配备油气回收接口或接口不匹配等原因闲置。

  检查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原油、石脑油及苯、甲苯、二甲苯等装卸的物料类型、装载量、油气回收量,装载方式、密封型式、压紧方式及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和运行情况,检查检测罐车人孔盖、油气回收耦合阀,底部装载有机废气回收快速接头、顶部浸没式装载密封罩、油气回收管线法兰等密封点泄漏情况,及治理设施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去除效率。

  含VOCs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未按照规定要求密闭或密闭不严,敞开液面逸散VOCs排放未得到有效收集;高、低浓度VOCs废气未分质收集;治理设施简易低效,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检查含VOCs废水产生节点、产生量、废水集输储存处理设施加盖密闭情况、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和运作情况,及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泄漏检测修复情况,检查装置区含VOCs废水收集提升池、输送沟渠、储存、处理设施及污泥、浮渣储罐等废气密闭收集情况,检测治理设施排放浓度。

  应开展而未开展LDAR,未按标准要求的时间、频次开展LDAR,密封点覆盖不全,检测操作、台账记录等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LDAR检测数据质量差甚至弄虚作假。

  检查储罐、装载、生产工艺废气收集输送管道、治理设施密封点的覆盖情况;检查LDAR频次、泄漏点修复情况和电子台账记录、LDAR信息系统数据录入情况等;重点针对泄压设备、阀、泵等动密封点开展随机抽测,可使用红外成像仪等辅助手段进行筛查。未按规定时间、频次开展LDAR工作的,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密封点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密封点覆盖不全、台账记录缺失、仪器操作不符合规范的,出现可见渗液、滴液、管道破损等明显泄漏的,建立治理台账,加快整改。

  敞开式生产未配备收集设施,未对VOCs废气进行分质收集,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控制风速达不到标准要求,废气收集系统输送管道破损、泄漏严重,生产设备密闭不严等。

  检查车间和设备密闭情况、有机废气是否“应收尽收”、高低浓度废气是否分质收集处理等,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的设计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并采用风速仪等设备开展现场抽测;检查废气收集系统输送管道是否有可见的破损情况;检查废气收集系统是否在负压状态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

  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旁路数量多、管线设置隐蔽,未将旁路纳入日常监管,旁路烟道、阀门漏风严重,部分企业以安全为由通过末端治理设施应急排口、治理设施中间工序直排管线、焦炉热备烟囱等直排、偷排,部分企业伪造旁路管理台账或篡改中控系统旁路开启参数。

  以生产车间顶部、生产装置顶部、备用烟囱、废弃烟囱、应急排放口、治理设施(含承担废气处置功能的锅炉、炉窑等)等为重点,排查可不通过治理设施直接排放有机废气的旁路,逐一登记造册;检查企业旁路管理台账记录情况,旁路安装流量计、自动监测设备情况,旁路铅封情况,旁路阀门开启方式,中控系统旁路开启信号参数保存情况,旁路备用治理设施建设情况等,采用便携式设备对旁路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测。

  治理设施设计不规范、与生产系统不匹配;治理设施建设质量良莠不齐,应付治理、无效治理等现象突出;治理设施运行不规范,定期维护不到位。

  对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处理能力、运行时间、运行参数、耗材或药剂更换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和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二次污染物规范化处置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检验测试企业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治理设施去除效率。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建设不满足规定要求,操作运行不规范导致油气人为泄漏,油气回收系统运行指标不达标,油气回收系统部分密闭点位油气泄漏严重,加油站整体VOCs排放浓度水平偏高、异味明显。

  以加油站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建设和操作方式、储油区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情况及加油油气回收系统运作状况为重点,利用现场检查和视频录像查看等方式检查卸油管、油气回收管建设以及卸油油气回收操作是不是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采用便携式检验测试仪器检测卸油口、油气回收口、人工量油口端盖、集液罐(如有)口、排放管压力/真空阀(P/V阀,关闭状态时)、油气回收管线、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耦合阀门等油气回收密闭点位油气浓度是否低于500μmol/mol;定期检测加油枪气液比、油气处理装置排放口浓度、加油站边界无组织油气浓度达标情况。

  开停工、检维修、设备调试、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不到位;部分企业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敞开式作业,VOCs直排;部分企业火炬系统监控不到位,有机废气未充分燃烧,VOCs大量排放。

  检查企业开停工、检维修、设备调试、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规程制定情况、管控措施是不是合理有效、非正常工况台账记录和报备情况,以及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收集、治理、监测监控情况。检查火炬监控系统安装情况、引燃设施和火炬工作状态台账记录。

  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仍执行不到位,市场仍存在不达标产品;低(无)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替代比例较低。

  检查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企业,督促企业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的产品的名字、VOCs含量和使用量等,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对含VOCs产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企业组织抽检抽查,检查产品VOCs含量检测报告,并抽测部分批次产品。

  【文件下载】沪环气〔2022〕99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2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明显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pdf

  《2021年重点行业企业VOCs治理任务中央大气专项资金配套项目实施方案》

  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储备库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项目进行征选,经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初筛,由生态环境部评估审核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实施库,有代表性、先进性、实效性的VOCs治理项目。

  (一)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工程建设和试运行工作的重点VOCs综合治理项目,单个企业项目投资建设总费用(不含运行和维护保养费用)不低于200万元,包括源头削减、过程控制以及末端治理升级项目。

  (二)编制完成VOCs治理“一厂一方案(2.0版)”,且按照《通知》要求对方案开展并通过专家评估。

  (三)全面完成《通知》附件4任务清单中的“要求”和“目标”类治理任务,“推荐”类治理任务的完成比例不少于80%。

  (四)源头削减项目通过部分或全部生产设施改造实施,具有明确固定的物理边界,且不具有与原VOCs物料使用或产品生产的兼用性与互换性;末端治理升级项目采用《上海市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指引》推荐的治理技术,VOCs污染物去除效果在原有要求(《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专项扶持操作方法》沪环保防〔2015〕325号文)基础上有进一步的提升。

  (五)项目配套的专项资金补贴按照专项资金明确的支持范围进行申请和使用,不得重复申请或享受其他各级财政性资金补贴或以奖代补。

  (七)纳入中央大气项目储备库,经市生态环境局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纳入本级预算指标安排,并经生态环境部核准调入实施库的项目。

  根据财政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中央财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履行职能监督和管理资金的具体使用,加快本市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综合治理工作,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提高资金执行进度和使用效率,我局制定了《2021年重点行业企业VOCs治理任务中央大气专项资金配套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和《关于开展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沪环气〔2020〕41号)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0)年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0〕1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6号)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央资金项目储备库、实施库入库审核,安排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配套支持用于重点行业企业VOCs治理工作。为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做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考核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及绩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下达给本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及生态环境部对中央资金项目储备库、实施库的审核结果,由市财政局下达市生态环境局预算安排和预算指标。

  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储备库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项目进行征选,经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初筛,由生态环境部评估审核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实施库,有代表性、先进性、实效性的VOCs治理项目。

  (一)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工程建设和试运行工作的重点VOCs综合治理项目,单个企业项目投资建设总费用(不含运行和维护保养费用)不低于200万元,包括源头削减、过程控制以及末端治理升级项目。

  (二)编制完成VOCs治理“一厂一方案(2.0版)”,且按照《通知》要求对方案开展并通过专家评估。

  (三)全面完成《通知》附件4任务清单中的“要求”和“目标”类治理任务,“推荐”类治理任务的完成比例不少于80%。

  (四)源头削减项目通过部分或全部生产设施改造实施,具有明确固定的物理边界,且不具有与原VOCs物料使用或产品生产的兼用性与互换性;末端治理升级项目采用《上海市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指引》推荐的治理技术,VOCs污染物去除效果在原有要求(《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专项扶持操作方法》沪环保防〔2015〕325号文)基础上有进一步的提升。

  (五)项目配套的专项资金补贴按照专项资金明确的支持范围进行申请和使用,不得重复申请或享受其他各级财政性资金补贴或以奖代补。

  (七)纳入中央大气项目储备库,经市生态环境局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纳入本级预算指标安排,并经生态环境部核准调入实施库的项目。

  总体要求:项目管理应遵循并应确保“专款专用、绩效导向,闭环管理和规范高效”。

  项目申请单位按照“一厂一方案(2.0版)”、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表、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完成全面完成VOCs综合治理项目并达到预期环境效益后,应在项目核准进入中央项目实施库后按相关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并通过国库直拨方式获取配套资金。申请材料包括: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2. 重点行业企业VOCs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表(原件)和首次申请及承诺财政专项配套支持资金的声明(原件)

  3. 已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改造方案)、项目投资预算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5. 项目实施直至办理项目完工验收治理的总预算执行进度表、中央资金的预算执行计划表,本项目相关合同及财务资料;已完成竣工验收项目相关合同、发票及第三方出具的财务决算材料(复印件);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第三方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来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申报对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项目按照绩效目标的考核标准,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落实项目实施监督、项目组织验收、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闭环管理。

  项目纳入市本级项目管理系统来进行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配合填报预算执行、项目进展、绩效管理、自行监督检查等相关信息。

  本项目按照企业申报、所属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第三方审核、市生态环境局会市财政局核准同意后,由国库直拨方式拨付申报企业。一旦实施,本项目不得调出实施库或调整各项包括总投资等各项资金计划和预算安排。中央配套资金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工程建设项目须依照国家工程建设的规定,严格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制度。

  项目实施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改造方案)要求实施、完成并运行项目;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项目实施单位及所属园区管委会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准备工作。项目实施单位收到配套支持资金并已全部用于治理项目后,应当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后,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方向,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配套支持资金使用报告;项目全面完成后,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项目总体报告及各项效益分析,并保障实施项目后的正常运行维护费用。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中央专项资金。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含第三方委托机构)在项目各环节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和法规、文件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项目实施单位对本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骗取、截留、挪用、挤占等行为的,按相关规定,除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追回,归还原资金渠道外,还将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责任,项目单位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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